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操作指南
一、政策介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相關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
熱點問題
問題1:
某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請問,該納稅人能否疊加適用兩項政策,按照25%計提加計抵減額?
回答1:
如果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問題2:
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此前已經提交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回答2:
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問題3:
經營期不滿3個月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回答3: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其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待經營期滿3個月,以設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4:
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回答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了暫無收入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問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口徑與其保持一致。即納稅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